M/SDS报告

M/SDS报告
详细说明:

业务背景

根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 第591号令)第十五条、第三十七条等,规定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一书一签(即SDS及安全标签),结合海关总署发布的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20年129号公告)、原安监总局《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》(安监总局53号令)、《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2017年 第27号令)、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2019年 第42号令)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2018年 第11号令)、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(征求意见稿)(GB 15603-202X)等法规文件,基本确定了化学品在生产、进出口、操作、储存、运输、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均需要提供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一书一签。

例如海关总署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20年129号公告),明确要求:

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,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、包装类别(散装产品除外)、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(UN编号)、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(包装UN标记)(散装产品除外)等,还应提供下列材料:

(一)《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》(样式见附件1);

(二)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;

(三)中文危险公示标签(散装产品除外,下同)、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。

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,应提供下列材料:

(一)《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》(样式见附件2);

(二)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(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);

(三)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;

(四)危险公示标签(散装产品除外)、安全数据单样本,如是外文样本,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;

(五)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,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说明。

参照标准

M/SDS版本

a) 联合国版:联合国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》;

b) 欧盟版:欧盟REACH法规和CLP法规;

c) 中国版:中国GB/T 16483-2008、GB/T 17519-2013以及GB30000.X-2013系列标准;


安全标签版本

a) 联合国版:联合国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》;

b) 欧盟版:欧盟REACH法规和CLP法规;

c) 中国版:中国GB15258-2009以及GB30000.X-2013系列标准;


业务流程

收费标准及周期

(1)M/SDS编制

收费标准:

广州出MSDS报告

普通产品:单语言600,双语言700元

三个工作日出报告

危险产品:单语言800,双语言900元

五个工作日出报告。

填资料,审核资料没有问题,就可以受理订单安排工作开始算周期。

注意事项

1)委托单填写注意事项

(1)“货物名称”必须填写具体的化学品/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,如有具体的型号和规格参数,建议同时体现在名称中,例如:盐酸37%,过氧化氢12%, 但不能仅填写产品代号、型号或规格代码等。油漆、树脂类产品必须填写具体型号;农药乳油必须注明溶剂名称或者溶剂号。

(2)“货物生产厂家”、“委托单位”、“产品名称”等基本信息必须如实填写,报告一旦出具不予更改。

(3)按照填写模板要求填写委托单,其中企业信息、委托人联系方式以及产品成分和含量等带★内容请务必认真填写,其余信息尽量填写,如暂无信息可不填。



联系方式

客服电话:18098166148(锦浩);13450497686(周工)